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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1-02 12:56
品牌: |
漢時企服 |
所在地: |
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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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工商注冊: |
注冊1152034153 |
專項審批: |
注冊1152034153 |
代理記賬: |
注冊1152034153 |
核發成都市新津區食品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一、項目名稱:
核發食品經營許可
二、項目依據: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2.《行政許可法》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第(1)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發,對符合規定條件的, 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3.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出具《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受理通知書予以受理;
4.食品許可申請受理后至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許可管理部門應終止辦理。
5.現場核查,崗位職責及權限,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成都市新津區行政審批局窗口應當通知管轄地市場監督管理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時,發現實際經營場所與其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載明經營場所不符的,應當要求申請人先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
6.除現場核查現售和制售場所外,還應當檢查申請人自有(含外設)或租賃的倉儲場所,申請人設立或租賃倉庫不再新津區管轄區域內的,由申請人填寫《食品經營倉庫異地核查表》一式兩份;提請倉庫所在地的許可部門予以現場核查,并將經核查注明核查結論的《食品經營倉庫異地核查表》提交發證部門。
7.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核查人員應當出示行政執法的手續,核查完成后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在核查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8.允許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備案電子證書打印件,允許食品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直接展示食品經營許可,備案電子證書,申請人可以在申請許可,備案時提出打印食品經營許可,備案電子證書的需求,由負責許可,備案的工作人員協助打印。
取得食品許可證在成都市涉及范圍:金牛區,成華區,錦江區,高新區,青羊區,溫江區,武侯區,郫都區,雙流區,新都區,新津區,天府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高新西區,東部新區,高新南區,大邑縣,蒲江縣,金堂縣,邛崍市,崇州市,簡陽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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